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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開網店、打賞主播引糾紛?法院公布幾起相關案件

2023-06-02 13:40:12來源:央視新聞客戶端

加強未成年人網絡保護,已經成為全社會關注的一項重要的課題。近日,北京互聯網法院公布了幾起涉及未成年人網絡司法保護的案件,既有不當網絡行為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也有因監(jiān)護人、互聯網平臺對未成年人保護監(jiān)管不到位而引起訴訟糾紛的。

不當發(fā)布未成年人肖像 被判賠償并道歉

2020年9月,北京的李女士帶著未成年子女小明在小區(qū)內活動時,與隔壁小區(qū)居民王女士因物業(yè)管理發(fā)生口角,爭執(zhí)過程被王女士拍攝視頻并發(fā)布到小區(qū)業(yè)主群中。小區(qū)業(yè)主趙先生因存在類似物業(yè)糾紛,將該視頻剪輯并配發(fā)對李女士丈夫張先生的負面評價文字發(fā)布到多個網絡平臺。李女士認為王女士、趙先生的行為構成對自己、丈夫張先生和未成年子女小明肖像權、名譽權的侵害,將二人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賠禮道歉、賠償精神損失和經濟損失等。


(資料圖片)

北京互聯網法院法官 王紅霞:其實這個案件當中最無辜的是小明,發(fā)生口角的是他的媽媽和王女士,但是在拍視頻的過程當中把他拍到了這個畫面里面,后面又經過趙先生在網上的發(fā)布,未成年人小明的肖像就會被更多的人所知曉,造成了一個擴大性持續(xù)性的損害。

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視頻經編輯加工并未完整的反映客觀事實,視頻中李女士的體貌特征清晰,未成年人小明的面部完整暴露,因此,被告的行為構成對李女士及其未成年子女小明肖像權的侵害。該視頻內容還導致了李女士及其丈夫張先生社會評價的降低,構成了對二人名譽權的侵害。法院判決王女士、趙先生向李女士及其丈夫和未成年子女小明公開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目前該案判決已生效。

法官介紹,對于網絡平臺一方,也應該加強對發(fā)布涉未成年人肖像的審核和注意義務。

北京互聯網法院法官 王紅霞:一定要加強審核的義務,避免因為審核不當,造成未成年人權益損害的擴大。

未成年人開網店惹糾紛 法院建議平臺加強審核

近年來,未成年人參與互聯網交易的行為日益普遍,未成年人社會經驗不足,個人財產有限,在網絡交易中易出現不規(guī)范行為,發(fā)生訴訟后亦處于訴訟能力的弱勢方。在北京互聯網法院披露的另一起案件中,涉事未成年人就因為在網絡平臺上開設店鋪、銷售商品引起了訴訟糾紛。

2022年1月,來自廣東的17歲高中生小雪在某網絡平臺上開設了店鋪,向數十人出售定制版明星圖冊,并在平臺上發(fā)貨。

北京互聯網法院法官 崔璐:用戶在收到貨物之后發(fā)現貨物和店鋪里描述的情況不相符,所以說用戶就要求小雪退貨退款。

經協商無果,數十名買家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小雪退還購貨款,某網絡平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案件審結后,法院就審理過程中發(fā)現的問題向涉事電商平臺方發(fā)送司法建議,特別指出了其在對未成年人開設網店的審核和提示方面存在的問題。

北京互聯網法院法官 崔璐:民法典明確規(guī)定,對于16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是不能從事這種經營行為的,對于16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也只有在他確實是以自己的勞動所得作為自己的主要生活來源的情況之下,我們可以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此前提下,企業(yè)可以對該類未成年人開店的經營行為予以準許。

由于小雪在案發(fā)時屬于已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高中在讀且由父母撫養(yǎng),不屬于法律認定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而平臺對此并未進行審核,允許其在平臺上開設店鋪銷售商品。在法院向網絡平臺發(fā)送的司法建議中,特別指出了平臺應加強對未成年人經營者民事行為能力的核實。

法官提醒,除網絡服務提供者需要加強審核,完善未成年人保護機制,未成年人監(jiān)護人也應切實盡到相應的責任,教育引導未成年人合理用網。

北京互聯網法院法官 崔璐:監(jiān)護人對于其未成年子女的這種經營行為,如果一旦產生糾紛,也應該由監(jiān)護人來承擔責任。

未成年人網絡打賞 法院調解返還打賞費用

近年來,也出現了一些未成年人為網絡游戲或網絡直播平臺支付較大金額用于充值、“打賞”而形成的糾紛。未成年人的“打賞”是否可以退還,家長對于未成年人的不當用網行為負有什么樣的責任?在北京互聯網法院受理的一案件中,法院對于疏于監(jiān)護子女用網行為的原告一方發(fā)送了家庭教育指導令。

2022年,年僅10歲的小李在手機上觀看直播視頻時,使用家人的微信、支付寶對主播進行大額打賞。小李的監(jiān)護人認為該支付行為不發(fā)生法律效力,訴至法院,要求退還已充值的款項。

法院審理發(fā)現,小李長期在姨父姨母家中生活,父母及成年共同居住人缺乏對他用網行為的監(jiān)督管理,且對個人支付寶、微信銀行卡密碼保管不當,導致小李可以輕易發(fā)起網絡支付。

北京互聯網法院法官 崔璐:8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當其從事與其智力年齡不相符的民事法律行為時,未經其法定代理人也就是其監(jiān)護人同意或者追認的話,該法律行為是無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在相關的指導意見中也曾明確規(guī)定,未經監(jiān)護人同意,未成年人參與網絡付費游戲或網絡直播平臺,打賞支付與其年齡智力不相符的費用,監(jiān)護人要求網絡服務平臺返還該費用的,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經法院調解,網絡平臺同意返還小李相應的打賞費用,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而針對本案中小李的監(jiān)護人對小李用網行為監(jiān)護不力的情況,法院向小李的父母及姨父姨母發(fā)出家庭教育指導令,要求其樹立教育引導子女健康上網的意識,引導其形成健康的用網習慣,加強陪伴,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絡。

互聯網法院法官 崔璐:案件審理過程中,我們就發(fā)現很多家長他們可能第一是由于自己的工作也比較繁忙,疏于對孩子進行上網行為的指導,第二個我們也發(fā)現很多時候家長可能也沒有這方面的意識,很多家長自身的網絡素養(yǎng)其實也是缺乏的,也是需要進一步提高的,這也是我們給家長發(fā)教育指導令的意義所在。

(總臺央視記者 李可婧 閆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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